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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科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6-06-11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及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28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 号公布)、《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282 号令)、《广东省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粤教保函〔2022〕17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学校统一领导、二级单位全面负责、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原则,建立大、中、小三级网格化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通过消防应急演练、消防安全培训等方式,不断强化消防安全教育文化氛围建设。

第三条校内各单位以及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学校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建立健全并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全校消防安全责任的工作网络,遇人员变动及时更新,并予以告知,确保各级、各岗位责任人知悉责任。

学校各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驻校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总责。单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或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主要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单位领导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开展对分管或联系单位的消防工作督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安全管理工作。

学校各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并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岗位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学校领导层面职责。

(一)领导班子责任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依法依规履责,对全校消防安全负总责。学校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为全校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学校消防安全负主要责任,

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校领导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开展对分管或联系单位的消防工作督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学校安全责任人职责

1.依照消防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掌握全校的消防安全情况,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要求,定期部署消防安全工作,对涉及重大的消防安全问题进行决策;

2.为全校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将消防经费纳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设立或明确学校消防机构,健全消防安全组织,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3.统筹安排消防安全工作与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管理、培训等活动,批准实施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4.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推动各级、各岗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督促落实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管理漏洞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按规定建立单位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车辆装备和灭火药剂;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

6.每年应与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签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书;

7.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单位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落

实消防安全工作奖惩。

(三)学校安全管理人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保障全校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包括学校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消防演练、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的建立与管理、消防控制室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工作经费预算等内容,并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执行;

3.定期分析研判全校消防安全形势,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和具体应对措施,并根据消防安全责任人决策抓好消防安全问题的整改;

4.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全校消防安全形势,提出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办法,部署消防安全工作;

5.组织实施防火检查,研究火灾隐患整改方案措施,落实火灾隐患整改经费,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6.组织管理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并开展日常业务训练,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宣传教育和培训,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7.组织实施对全校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8.组织全校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考评,提请消防安全责任

人进行奖惩;

9.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以及学校关于消防安全的决策部署,配合分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工作,督促落实分管和联系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

2.定期研究部署分管和联系范围的消防工作,督促分管和联系部门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推动分管和联系范围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

3.督促分管和联系部门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4.参加分管和联系范围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5.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管理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学校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划分为“大、中、小”三级网格。网格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原则进行分工,明确各级网格管理人员、职责和任务,实现消防工作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构建“全覆盖、无盲区”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大网格”为单位内的所有区域,根据学校多校区(园)办学的情况,以大学城校园、赤岗校园、宝岗校园、中山校区、云浮校区为单元划为独立的大网格。“大网格”消防安全管理履职单位为学校消防机构(保卫部负责大学城校园、赤岗校园、宝岗校园;中山校区管理办公室负责中山校区;云浮校区管理办公室

负责云浮校区),负责对三级网格化消防工作的督促、指导和整体消防工作的组织协调。

“中网格”为学校各单位,以及承包、租赁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校内场所的单位(含物业服务企业)所使用或管理的区域。“中网格”责任单位应成立消防工作组,建立并完善各“小网格”的基础数据台账,明确各“小网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掌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督促各“小网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防火档案。

“小网格”为“中网格”区域内的楼栋、楼层、办公室、实验室、学生宿舍、教师公寓、食堂、商铺等使用基本单元,是消防安全责任的最小单元。图书馆以楼栋或者楼层进行划分;学生宿舍、教师公寓、教学用房等以学院进行划分;体育馆以体育项目功能进行划分,如仅设单一项目功能的,整体建筑为“小网格”。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发电机房等消防设备用房均应划分为独立的“小网格”。“小网格”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指定1-2名消防管理员,具体负责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大中小网格职责。

(一)大网格职责

学校保卫部、中山校区管理办公室、云浮校区管理办公室代表学校履行大网格职责,具体实施消防安全工作。保卫部、各校区(园)负责人为本网格的消防安全直接管理人,具体承担所在校区(园)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大网格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起草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

作规程并负责监督检查落实,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并上报消防安全管理人;

2.组织实施日常防火巡查,并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确保消防安全通道和消防安全出口畅通,消防车道和消防登高操作场地不被封堵、占用、堵塞;对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消防救援机构;

3.组织实施对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定期组织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在位和完好情况,及时提出消防设施器材设备维修、更新意见;

4.组织实施对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师生员工的消防知识及技能的教育、培训工作,并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5.负责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的日常管理、教育和训练工作,并根据工作配备相应的器材装备;

6.负责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配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单位消防档案,督促校内各单位建立健全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7.落实动火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落实各项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8.组织实施单位内部年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并向学校提交考核结果;

9.健全完善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制度、责任体系、灭火救援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10.分析学校消防工作形势,研究学校消防重大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审定工作计划,协调开展学校消防工作;

11.定期核定和更新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监督检查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督促协调学校重大火灾隐患整改;

12.组织协调学校火灾事故处置与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学校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13.开展师生员工特别是新入职教工消防安全教育;

14.定期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和具体应对措施。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直接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和学校关于消防工作的要求部署,协调组织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开展;

15.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中网格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生产、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提供人员和做好组织保障,批准实施本单位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3.将消防安全的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批准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本单位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及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组

织建立本单位志愿消防队;

7.组织制定本单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并实施;

8.组织制定和完善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9.负责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小网格职责

1.开展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演练;

2.制订消防应急预案,通过演练不断完善预案;

3.进行内部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4.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保证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5.消防控制室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持证上岗;

6.做好装修改造工程的报审和备案工作;

7.采取措施处置火灾事故,及时报警、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

8.监督管理所聘物业公司、施工公司等外协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9.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三管原则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学校与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密切相关的单位构成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保卫部、党政办公室、总务后勤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部、财务与

国有资产管理部、中山校区管理办公室、云浮校区管理办公室、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场所及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一)保卫部职责

1.组织学校年度消防安全工作会议,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起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各项规则制度,并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2.组织开展学校年度消防安全检查,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学校的公共区域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

4.监督指导中山校区、云浮校区、附属第一医院、附属第二医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6.监督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7.协助建立学校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对校级消防组织开展消防培训和灭火应急技能训练;

8.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火灾隐患台账,督促各单位及时整改本单位火灾隐患;

9.制订完善学校灭火救援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组织义务消防队及时扑救初起火灾;

10.协助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协调统筹中网格单位消防经费;

11.对学校新上岗工作人员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12.负责安保公司消防安全监管;

13.学校实行安全生产(校园安全)联席工作会议机制,会议由保卫部牵头组织,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14.负责广州校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5.负责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党政办公室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落实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做好宝岗、赤岗校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指导监督宝岗、赤岗校园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组织开展宝岗、赤岗校园消防安全检查、日常巡查工作;

4.指导监督宝岗、赤岗校园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培训、应急疏散及灭火演练;

5.指导宝岗、赤岗校园各单位建立健全消防管理档案;

6.负责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总务后勤部职责

1.负责学校后勤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学校在建工程、装修工程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建筑工地及各类工程队驻地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3.督促施工单位配置消防器材并保障公共消防设施、灭火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完好有效;

4.组织制订建筑工地火灾应急疏散预案,并有计划地实施演

练;

5.保障广州校区供电安全,及时排除供电设备、线路的火灾隐患,防止电气类火灾事故发生;

6.保障广州校区消防供水安全,及时排除消防供水管网的故障隐患;

7.负责规范管理和建设广州校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

8.监管物业公司、饭堂经营公司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9.做好学生宿舍、教师公寓等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巡查、管理工作,排查和及时排除火灾隐患;

10.负责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职责

1.负责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督促二级单位实验室消防安全宣传、巡查工作,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3.督促二级单位保持实验室的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4.督促二级单位落实实验室内消防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确保各类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5.督促二级单位组织开展实验室人员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制定实验室消防应急预案,并有计划地实施演练;

6.负责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党委学生工作部职责

1.负责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巡查、管理工作,排查和及时排除火灾隐患;

2.制订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经常性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3.保障学生宿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4.监督学生宿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以及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各类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5.制订学生宿舍火灾应急疏散预案,并有计划地实施演练;

6.建设学生志愿消防队伍;

7.对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8.负责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六)教务部职责

1.督促二级单位监督上课教师对学生做好消防安全宣传工作;

2.督促物业公司课室管理中心保持课室的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3.督促物业公司课室管理中心落实课室内消防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确保各类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4.负责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七)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职责

1.负责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和各单位年度经费预算,监督消防经费的管理,保障其满足消防安全工作的需要,并做到专款专用;

2.协助落实学校教职工公有住房消防安全责任,主动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3.协助开展学校教职工公有住房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4.负责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八)中山校区管理办公室、云浮校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区办”)职责

1.负责本校区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落实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做好校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组织开展校区消防安全检查,监督检查校区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4.负责校区学生宿舍、教师公寓、办公楼、图书馆、食堂等区域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巡查、管理工作,排查和及时排除火灾隐患;

5.监督检查校区的公共区域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

6.确定校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7.监督校区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8.协助建立校区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对校区消防组织开展消防培训和灭火应急技能训练;

9.建立健全校区消防工作档案及火灾隐患台账,督促校区各单位及时整改本单位火灾隐患;

10.制订完善校区灭火救援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组织义务消防队及时扑救初起火灾;

11.保障校区供电安全,及时排除电线(路)的消防隐患,防止电气类火灾事故发生;

12.保障校区供水安全,负责消防水电的抢修,及时排除消防供水系统的消防隐患;

13.协助消防机构调查处理校区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14.做好本校区消防经费预算和使用;

15.对校区新上岗工作人员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16.负责校区安保公司消防安全监管;

17.负责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九)其他各单位职责

1.负责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日常业务管理中,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各项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及时解决工作中的消防安全问题;

3.负责实施管辖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和安全标识的巡查工作,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4.组织实施防火巡查、检查工作,督促本单位教职员工开展班前、班后岗位自查,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安全用电、用火、用气规定,对学校消防机构通报的以及本单位防火巡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予以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要落实预防火灾发生的措施;

5.加强师生员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师生员工学习消防知识、灭火技能,明确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重点部位、火灾危

险源。

第九条其他人员职责。

(一)学校志愿消防队队长(含微型消防站站长)职责

1.负责组织志愿消防队(含微型消防站)的训练与管理工作,制定值班备勤、防火巡查、教育培训、训练演练等制度,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并督促其落实;

2.组织相关人员熟悉所在单位的道路、水源和单位情况以及灭火救援预案,掌握常见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组织建立业务资料档案;

3.明确队员任务分工,合理安排队员分班次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4.加强队员的业务技能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组织队员常态化开展灭火救援技能训练和消防演练,按照标准及单位实际配备灭火通讯器材及车辆装备;

5.发生火灾时,组织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6.管理志愿消防队(含微型消防站)队员,及时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二)学校志愿消防队(含微型消防站)队员职责

1.熟悉本单位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和本人在志愿消防组织中的职责分工;

2.参加消防业务培训与演练,了解防火知识,掌握灭火、疏散、救护技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及消防设施,加强与辖区消防救援机构的联勤联动,掌握常见火灾特点、处置方法及防护措施;

3.协助做好日常防火巡查工作,宣传消防安全常识,督促他人共同遵守;

4.发生火灾后按照确定的任务分工,在指挥部的指挥下积极参加火灾报警、初起火灾扑救、人员疏散、伤患救助、现场保护等工作。

(三)学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

1.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或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2.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严禁擅自关闭、停用消防设施;

3.对火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确认真实火灾后立即报警,启动消防设施,同时向单位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4.对故障报警信号及时确认,排除故障,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单位主管人员报告;

5.实行每日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对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监测中心的查岗等指令及时应答,做好火警故障和值班等记录;

6.应严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四)学校消防设施管理维保人员职责

1.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或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2.按照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规定对消防设施进行日常巡查检查、维护保养,真实记录有关情况,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

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3.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不能及时排除的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并通知维修机构及时修复;

4.对消防设施采取标识化管理,按照要求设置消防设施标识;

5.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实施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督促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履行维保合同中确定的各项内容。

(五)学校保安人员职责

1.开展日常防火巡查,填写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2.巡查中发现火灾应及时拨打“119”报火警,按照单位预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灭火救援、人员疏散、现场警戒等工作,协助开展火灾调查;

3.参加单位的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4.接到消防控制室指令后,对有关报警信号及时确认。

(六)学生宿舍楼宇管理员职责

1.对宿舍楼宇开展日常防火巡查,填写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2.发现火灾应及时拨打“119”报火警,协助开展灭火救援、人员疏散、现场警戒、火灾调查等工作;

3.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4.参加单位的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七)学校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职责

1.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审批手续;

2.严格落实相应作业场所的消防安全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3.发生火灾后应在实施初起火灾扑救的同时立即报火警。

(八)学校师生员工职责

1.每年至少一次参加单位组织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逃生自救能力;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

2.开展岗位消防安全自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向本部室、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

3.熟悉本单位及自身岗位火灾危险性、消防设施及器材、安全出口的位置;

4.保护消防设施器材,保障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畅通;

5.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6.发生初起火灾时,及时报警、扑救并引导人员疏散。

(九)物业服务人员职责

1.物业服务人应当依法履行物业服务区域消防安全责任,发现服务区域内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且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2.物业服务人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紧急疏散;

3.物业服务人与业主方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共用消防

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责任,在物业费中列明共用消防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费用。

(十)租赁管理责任

学校建筑物或者场所出租使用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条件。

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并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出租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负责统一管理,承租人对承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学校应指定或明确负责建筑物或者场所出租管理的归口部门,具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督促承租人及时整改:

1.承租人擅自改变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功能或者结构,影响消防安全的;

2.承租人在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内存在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或者充电行为的;

3.承租人在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内有其他影响消防安全行为的。

承租人发现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及时消除。

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发现对方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或者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合同约定解除租赁合同。

第十条住宅小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住户委员会和主管单位(部门)共同负责。

消防安全管理人在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直接领导下,认真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工作直接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拟订本单位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订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落实保障方案;

4.落实本单位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落实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管理本单位志愿消防队;

7.在保卫部指导下,协助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师生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落实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单位消防管理档案;

9.完成本单位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问题。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各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其设计方案必须符合相关消防安全规范,同时应确定一名安全负责人,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要求设置公共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等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建筑(装修)工程工地项目消防安全责任书》。竣工后,工程与消防安全相关的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移交档案馆存档。

第十二条在校内举办会议、展览、文体活动等大型或者特殊活动,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必须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制订防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安全措施。主办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依法向有关单位申请许可,并在有关单位审批后向保卫部备案。

第十三条学校及各单位应制订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十四条各类实验室应根据实际有针对性地制订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预案应包括可能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应当提前报各校区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未经消防救援部门审批和验收,使用、储存、装卸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不得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园林绿化、景观、

停车、搭建、储物,工程建设等)擅自改变或者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通道。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非火警(灾)造成消防设施和器材损坏、丢失的,由当事人或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恢复。

第十八条严禁电动车在建筑物内停放、充电。建设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应符合相关的消防安全规范。

第十九条严禁在校园内使用明火焚烧杂草、落叶、垃圾、废纸及杂物等。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

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学校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各单位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自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火灾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完好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每天开展楼宇防火巡查,每月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纠。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巡查人员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整改消除,无法当场处置的,要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防火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

第二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火灾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教学科研活动,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一)存在一般隐患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整改,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整改单位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存档,并报属地消防管理部门备案。

(二)暂时不能消除的火灾隐患,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立即停止对危险部位的使用,及时报保卫部门并上报学校领导,启动消防安全联席工作会议进行决议。

第五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经常开展各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要在11月9 日消防安全日所在周组织消防演练,可自行安排老师或由保卫部委托属地消防部门人员担任培训员。教职工至少每学期参加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学生至少每学期接受两次消防安全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门)应当每月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有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制度、操作规程;

(二)单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自动消防报警系统的性能,有关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五)有关火灾案例及关于消防安全的其他知识。

人员密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

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新入校的学生在军训期间,新调入单位的教职工在进校后的第一个学期内应当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和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党总支)副书记;

(二)重点防火单位(部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按有关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学生宿舍防火安全职责

第二十六条学生宿舍防火安全工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一责任单位是:校区(园)宿管中心负责人,中山校区管理办公室、云浮校区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是学生宿舍防火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人必须与各栋宿舍管理人员签定责任书。

第二责任单位是:分管学生工作的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副书记是学生宿舍防火安全工作的第二责任人;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必须与辅导员签定责任书。

第三责任单位是: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监督管理各二级学院的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工作。

学生宿舍防火安全管理职责为:

(一)第一责任单位职责是:开展防火安全宣传;对学生宿

舍进行防火安全管理;坚持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制定并执行学生宿舍防火安全管理办法;管理消防器材;保障安全疏散通道畅通;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收缴违规用电、用火物品,做好巡查记录;发现、整改火险隐患;及时报告火警并扑灭初起火灾;对违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向学校及有关部门报告违规学生的情况;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学生宿舍发生的火灾事故。

(二)第二责任单位职责是: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制、行为规范等教育;组织学生学习消防法律法规、消防知识和学校颁发的消防制度和规定;配合保卫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开展消防知识竞赛;举办消防运动会,组织学生进行灭火、火险逃生演练;每周对本二级学院学生宿舍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报告火险隐患,并记录检查情况;收缴违规用电、用火物品;对违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对违规或造成火灾事故的学生提出处分意见,报学校批准;及时向学生传达并执行学校防火安全工作方面的通知、通报等文件;参加学校组织的学生宿舍防火安全检查。

(三)第三责任单位职责是:组织消防安全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指导各二级学院组织各类消防知识培训讲座、消防运动会、消防演练等活动;对学生宿舍管理防火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购置或更换学生宿舍的消防器材;每月对学生宿舍至少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收缴违规用电、用火物品;发现并报告重大火险隐患情况,提出整改意见,上报学校或有关部门进行整改;签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编写学生宿舍防火安全检查情况通报;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对学生宿舍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生应学习和遵守下列防火安全规定:

(一)认真学习国家和省市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认真学习消防安全知识,自觉遵守学校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二)学生在宿舍内必须做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十不准”的规定:

1.不准私拉乱接电源;

2.不准躺在床上吸烟和乱扔烟头;

3.不准在寝室内点蜡烛看书;

4.不准焚烧杂物;

5.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6.不准使用电炉、电磁炉、微波炉、水煮器等大功率电器设备;

7.不准擅自使用煤炉、煤油炉、液化气等可能引发火灾的器具;

8.不准台灯靠近枕头、蚊帐、被褥等可燃物;

9.不准人离寝室不关灯;

10.不准损坏灭火器和消防设施。

(三)学生不得违规用电,不得在宿舍路灯线路上搭接电源线,不得任意增加插座、接头。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增加用电负荷。

第二十八条学生购买电器设备(如接线板、插头、电脑等)时,应选购合格产品,禁止使用伪劣电器产品;禁止将电动自行车充电瓶等蓄电产品带入宿舍。

第二十九条各校区办、党委学生工作部、总务后勤部是学生

宿舍管理的主管单位,必须加强对学生宿舍的管理,确保学生宿舍的防火安全。各校区办、党委学生工作部、总务后勤部要定期派专人检查学生宿舍供电线路、供电设备、供水管网安全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维护、检修和整改,保障学生宿舍正常供电、供水,特别是学生宿舍高层楼房消防正常供水。

第七章 消防档案

第三十条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本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三十一条保卫部负责建立健全校级消防档案,并按照学校规定定期向档案室移交。

(一)校级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学校基本概况和消防重点单位(部位)情况;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相关文件和制度;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消防设施和器材情况;学校和消防重点单位(部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

(二)校级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校内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的相关消防审批和备案资料,各单位明火作业、举办大型活动和展览的审批材料等;学校消防隐患台账;政府消防主管部门或保卫部填发的《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等各种文书及相应隐患整改结果;学校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检查检测和维护记录或报告;校级防火检查记录、巡查

记录;校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记录;校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记录;火灾情况记录;消防安全奖惩情况记录。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档案。各单位消防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本单位基本概况及负责的消防重点单位(部位)情况,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各类防火自查、巡查记录、消防教育演练情况,政府消防主管部门或保卫部填发的《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等各种文书及相应隐患整改方案和整改情况记录,其他与消防安全工作相关的材料和记录等。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将与消防安全相关的图纸、资料、文件等移交档案室,档案资料清单报保卫部备案。

第八章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考核范围,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违反本规定,触犯法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违反党政相关规定的依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

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触犯法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由于发生火情、火险、火灾造成损失或学校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等,相关费用和损失由相应二级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实行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同时,根据火灾原因及消防安全责任,给予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相应的处理和处分。

第三十七条学生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因违规用火用电造成火灾事故的,根据学校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和学生宿舍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学校校外实验(科技)园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学校对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经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通过后,按领导干部和教职工管理权限,交由有关部门执行。

第四十条本规定所称“各单位”,是指各部门、各学院、所、中心和直属、附属单位。驻校内其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校内各商业网点等。学校保卫部门和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指保卫部、中山校区管理办公室、云浮校区管理办公室。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所称“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

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各类常规性灭火器材、常闭式防火门等。本办法所称“公共区域”,是指各楼栋滴水线以外区域。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广东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药〔2004〕11 号)同时废止。学校以前颁发的消防安全规定中的有关条款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学校保卫部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