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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科大学军事课教学管理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1-10-27 [来源]: [浏览次数]:

广东药科大学军事课教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生军事管理,确保教学质量,提升学生国防意识和军事素养,预防教学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教体艺〔2019〕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军事课教学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的必修课程纳入学校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实行学分制管理,课程考核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军事课教学由军事理论(记2学分)和军事技能(记2学分)两部分组成,各科考试成绩计分按《训练大纲》规定执行

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的要求我校教学计划安排,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分别进行。

 学校成立军训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保卫、武装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武装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各校区学院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全面统筹军事技能训练工作军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武装部,负责军训日常工作的安排,协调与其他部门的关系及人员的调派,会场布置的计划、安排

第六条  武装部(保卫处)是学校军事课教学的主管部门,负责军事理论教学与军事技能训练的组织、实施、指导、督促、检查及日常事务工作。

学生工作部(处)加强对新生的思想教育,协调各学院相关班主任、辅导员跟训,把学生军事技能训练表现的优劣情况纳入其德育考核
  教务处做好军事课教学计划,并将军事理论与军事技能纳入学分

后勤管理处负责安排好计划用车,做好教官用餐及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医院管理处负责协调保障学生军事技能训练过程中的医疗保健工作。

主管军事技能训练工作的各级领导和年级主任、辅导员必须到训练第一线进行检查、督导,深入细致地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章 军事技能训练

第七条  军事技能训练应坚持按纲施训、依法治训原则。

 军事技能训练内容包括:队列条令40学时、内务条令20学时、纪律条令32学时行军拉练(20学时),共112个学时

条 每年九月份新生报到入学后,进行为期14天军事技能训练一般安排在每年九月份,并视情况调整。

第十条  武装部要做好与承训部队的衔接,由承训部队实施军事技能训练科目及日常管理。

十一 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期间开展队列、行军拉练、内务卫生、纪律作风、歌咏阅兵方队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等评比竞赛活动由武装部负责组织实施,由承训部队评分

十二 军事技能训练结束后,按规定进行考核,考核采取实际操练的方式进行,由学校武装部和承训部队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军事技能训练考核成绩分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学生考核成绩及格及以上获得相应学分,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十四 参训学生如出勤不足一半学时,不允许参加考核,必须重修。无故不参加军事技能训练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军事理论教学

第十五条  军事理论教学应坚持严格按纲施教、考核原则。

第十六条 军事理论教学内容包括中国国防(10学时)、国家安全(8学时)、军事思想(6学时)、现代战争(6学时)、信息化装备(6学时),共36学时

第十七条  每年新生入学的第一个学期进行军事理论教学。

第十八条  军事理论教学可通过面授、慕课、微课、视频公开课等课程形式开展教学活动。

第十九条  军事理论教学结束后,按规定进行考核,考核采取笔试或线上考试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军事理论的试卷命题、批改、登分等相关工作由军事理论教研室负责,具体考试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二十一条  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分,60分及以上视为合格,合格者取得相应学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不及格者必须进行补考,补考合格后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二条  军事理论成绩统计后,录入学校教务系统,学生可通过教务系统查询成绩。

章 参训学生的权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参训学生不断提高对军事技能训练目的、意义的认识,积极投入训练生活,自觉磨练意志,艰苦努力,吃苦耐劳,甘当普通一兵,团结奋发,圆满完成军事理论、队列训练、行军拉练等课目。
  第二十四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军事技能训练各项制度,一切行动听指挥,自觉服从各级领导,尊重教员,团结同学。
  第二十五条 参训学生要严格要求自己,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军容风纪,爱护武器装备和各种器材,确保人身安全,杜绝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军事技能训练期间要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原则上不准请事假外出,请病假要有校医证明,没有准假而又不到课者按旷课处理,无故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半天处理。
  第二十七条 军事技能训练期间请、销假的管理
  (一)军事技能训练期间,原则上不得请事假。凡外出离开学校的同学,必须由承训部队批准,报军训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方可准假
  (二)凡请病假者,必须凭校医的证明向排长请假,方可按规定休息(半休或全休)。请病假三天以上者,由承训部队批准
  (三)凡请假外出者,必须按时归队,并向军训领导小组办公室销假。
  (四)训练期间,请假时间超过四天者,应在次年参加补训并考核及格后获得相应学分
  二十八 凡有比赛任务或因公请假不能参加训练者,必须经军训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方可免

二十九条 凡因病和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训练的,必须于训练正式开始前天内凭市级三级甲等医院证明和本人书面申请,经军训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暂缓参加训练武装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上述学生进行补训。

第二十九条 有严重生理缺陷、残疾或疾病(有相关部门的证明)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和军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以减免不适宜参加的军事技能训练科目。

第三十条 学生个人军事技能训练鉴定和军事考核成绩载入个人档案,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予毕业。

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广东药学院学生军训管理规定》(广药〔2014〕129号)同时废止。